|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设立登记出台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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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9 15:00 文章来源:枣庄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其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设立登记方面有如下内容。
一是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意见》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做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二是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需要公证并经认证。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是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还需提交《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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